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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然:从我国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看当代一夫一妻制

2014-08-18

从我国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

看当代一夫一妻制

 

陈祥然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纵观世界婚姻制度,我国是一夫一妻制执行最好的国家。自西周开始,一夫一妻便在我国得以确立和传承来。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中出现的违背一夫一妻制的现象数见不鲜。从姘居、通奸甚至到包二奶,重婚,无疑是对我国婚姻制度基本原则的践踏。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元的,政治,文化,经济,法制都对其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这些现象中又可以看出当今社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婚姻家庭生活无论是基于个人还是基于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建立一个更为优良的法律、道德体系也迫在眉睫。

 

【关 键 词】  一夫一妻制  重婚  法律适用  道德规范

 

一、       引言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婚姻上出现“新气象”、“新风貌”。包养情妇,重婚纳妾之行为频频出现。社会上抨击“一夫一妻制”的声音也越发的响亮。到底是哪方面的不足和缺失导致了这些现象的发生,还是我国一直坚持的一夫一妻制已然跟不上现在社会的发展?通过查阅资料和与其他国家的婚姻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的不同,应该选择最合适本国发展的制度。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是实现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一夫一妻制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伴随着由其衍生出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一夫一妻制,在新的环境下面临更多挑战,更加步履维艰。

 

二、       “一夫一妻”制度面临更多挑战

 

(一)   我国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中国正式第一次将“婚姻自由的一夫一妻制”确定为婚姻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项原则一方面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含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另一方面禁止重婚,即禁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时,也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   当今社会出现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

 

虽然我国早有《婚姻法》对重婚、同居等一系列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进行规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物质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化,在当今社会出现了更加复杂和多样的关于婚姻制度的问题。具体表现有这样几个方面:

 

1.    从男性的角度来讲

 

“包二奶”的行为愈演愈烈。在当今社会包养情妇到底有多少?官员包二奶,在中国其实是公开的秘密。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第二巡视组组长、原中纪委常委祁培文在给广东东莞领导干部作“三纪”教育报告时说,“在中纪委查处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问题。”所以,中国的官员被老百姓尊称为“许三多”,即钞票多、女人多,房产多,其中包二奶就是其中的一多。

从以往的情况看,中国官员的二奶一般都不会公开,官员包二奶的情形往往是他落马之后暴露出来的,但是,到现在也有个别官员明目张胆敢于公开承认包二奶,如江西瑞金市主持工作的旅游局某副局长,他就敢承认包二奶。可见,官员包二奶已从地下掩藏阶段来到公开阶段。

官员由于其知名程度,以及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使得曝光率较大,已经被公众知晓的尚有如此之多,那么平常人的“包二奶”、婚外情的行为更是不胜枚举。

 

2.    从女性的角度来讲

 

导致这些行为不断发生的原因与社会上的一些女性的价值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发生了改变,她们不再追求婚姻家庭得和谐美满以及创建家庭得幸福感,而更多得是满足私欲,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为了金钱出卖自己的肉体和灵魂。这使得权色交易随处可见。然而,不仅仅是社会上的女性,甚至现在连一些女大学生都与这样的行为联系起来。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女大学生卖淫的事情还很少听说,可是,近十年来,女大学生出卖自己的消息和新闻像是被踩了尾巴一样,一条接着一条,像潮水般淹没了公众的实现和大脑。

这些现象的原因具是多种多样的——经济,道德,法制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原因是不能与现代经济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的弊端的逐渐暴露。

 

三、       一夫一妻制的由来

 

自一夫一妻制正式确立起来以后,社会上对其质疑就从未停止。随着经济的发展,道德意识的逐渐淡薄,从而引发的这些现象的频发,又再一次引发了民众的质疑。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由来是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随着婚姻制度的完善而产生的。

 

(一)   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

 

婚姻形式是随着其当时的经济发展方式应运而生的,因而,在古代不同时代,婚姻制度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婚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必须,在国家产生之前,便有自己的发展特点,在国家机器产生以后,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对婚姻形式等加以调整,进而促进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

群婚制。它是人类最早出现的婚姻关系制度。它经历了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它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的通婚,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

对偶婚制。这是群婚制与一夫一妻制的桥梁,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结成相对稳定配偶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夫与主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两性同居关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西方,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西方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传统东方的“一夫一妻”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而言的。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女子受男子统治,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男子特别是剥削阶级的男子则可以实行重婚、纳妾的一夫多妻制。而西方的一夫一妻对男女双方都是一样。

 

(二)   中国一夫一妻制的发展及其地位

 

中国的一夫一妻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阶级社会中,一夫一妻制,表现为“一正妻二平妻三妾”的方式。一方面他体现了当时母系氏族被摧毁,男性地位的强大,男权地位的确立。另一方面,他体现了父权制度下私有财产的继承。在这种情况下,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产生并占据了中国近3000年的历史。

从孙中山开始,为了进一步确立女性地位的提高,便将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废除掉,并提出现代一夫一妻制的雏形,以示中国的民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中,虽然并没有明确规范一夫一妻制,但也提出“禁止重婚”的义务。而在1981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将一夫一妻制列在《婚姻法》的第二条体现了对一夫一妻制的重视。一方面,确立中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一方面禁止重婚,使之与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有所区别。一系列的法律的修改,将一夫一妻制作为不可违背的原则和公序良俗。

此时与时代顺应而生的一夫一妻制有诸多优点: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障每位公民的择偶权;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女性的平等权利。

一夫一妻制的发展和确立有其必然性,但是当今社会出现众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又体现出了各类社会问题。一方面是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物质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男女性对待婚姻有新的看法——男性既可以对妻子忠诚,又可以对情人忠诚;女性不在意婚姻的选择,更在意优越的生活。那么,在这样的状态下,一夫一妻制到底适不适应现代社会的潮流,是值得商榷的。

 

四、       现代一夫一妻制适用中所反映出的问题

 

一夫一妻制的存在有其巨大的作用,但是,也不尽完美。早在19世纪,恩格斯曾经说过:“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可见,恩格斯在阐述一夫一妻制的时候,并没有排斥通奸和卖淫的行为,相反,恩格斯认为通奸和卖淫是一种对一夫一妻制的补充。由此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虽然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其弊端还是显而易见的。一夫一妻制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更加显著。

 

(一)   一夫一妻制在本质上并没有保障择偶权

 

欧文说:“一夫一妻制消除了雄性之间为消除雄性之间为争夺配偶而进行的无休止竞争,留下了更多合作空间和养育子女的时间和经历。”

在经济飞速发展,但拜金主义横行的现代社会,这种竞争真的不存在了么?答案是否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初衷是想要保护每一个公民,不让占有巨大财富的男性肆无忌惮的拥有多名妻子。但是实际上,它并没有起到其应该具有的作用。一个成功男士,会有很多机遇保养情人,也有很多的女性愿意出卖自己的道德和尊严进行这样的交易。那么,所谓的“争夺配偶的竞争”是存在的,只是用了一种更为隐性的手段。这样的竞争更加罪恶,更加不合理,也就导致了更多的“重婚”、“姘居”、“包二奶”、“养情人”这些不和谐的现象的出现。

现在“剩女”成为热门话题,剩女是指已经过了社会一般所认为的适婚年龄,但是仍然未结婚的女性,广义上是指27岁或27岁以上的单身女性,很多拥有高学历、高收入和出众的长相。多数的剩女择偶要求比较高,导致在婚姻上得不到理想归宿,而变成“剩女”的大龄女青年。总而言之就是无人可嫁。而与之相对应的又有相当一部分男性因为事业不成功、外貌、家庭等原因,没有办法找到伴侣。概括来说就是无人愿嫁。这两个群体是很难有交集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夫一妻制已经不能有效地保护每个人的择偶权。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有实力的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拥有众多女性,导致很多男女性都没有办法很好地选择自己的伴侣。

 

(二)   一夫一妻制已不足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在每个人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个让自己心仪的异性朋友。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允许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存在,那么对于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来说,维持婚姻的稳定就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因为有可能在一开始就没有选择让自己最满意的伴侣,随之而来的夫妻感情不和、价值观差异等因素导致离婚率也不断攀升。

张爱玲在《红玫瑰与白玫瑰》中写道“娶了红玫瑰,久而久之,红的成了墙上的一抹蚊子血,白的还是‘窗前明月光’;娶了白玫瑰,白的便是衣服上的一粒饭粘子,红的却是心口的一颗朱砂痣。”抛开这段话的文艺和感情色彩,可以看出来,现行的一夫一妻制不能两全,从而使得婚姻出现了两难性——即婚姻选择的难度和对婚外情感的难以割舍。这是一夫一妻制无力解决的问题。

 

(三)   一夫一妻制并没有真正地保护女性

 

现代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顺应历史的,最直接的表现是女性地位的提高。现行的一夫一妻制依然可以得到广泛的认可,这其中的大多数是来源于它对女性地位的肯定。然而,笔者认为现在的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每名女性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对于那些成功、富有的男士,自然而然会得到较多女性的偏爱,这都是人之常情。因为一夫一妻制明确禁止了重婚这种现象,使得那些本是追求真善美和爱的女性,就沦为了第三者。中国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情况,人口状况,男女比例都是不同的。例如,在2006年,深圳常住人口大概是100多万,外来人口500多万,购成了深圳600多万人口。由于广东工厂大多数属于31补的加工企业,女工居多,男女比为17。所以当这些女性在这里建立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发现自己可能无人可嫁了,这个时候,她们中的大多数宁可做第三者,做二奶去享受相对幸福的生活,也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家乡去找人将就。这个矛盾是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矛盾,同样也是成功男士和非成功男士之间的矛盾。

一夫一妻制的“优越性”在于避免少部分成功男性对于女性资源的霸占。这完全可以理解为,一夫一妻制尽可能地保证了几乎每一名男性都可以有一位女性的伴侣。按照中国男性收入、地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中国大约只有15%的男士属于成功男士,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找到成功男士的女性,无论她们愿不愿意,都必须只能选择那些85%不够成功的,甚至是不成功的男性作为伴侣。

笔者认为,不实行一夫一妻制,会进一步促进男性对于成功的渴望,会激发男士的竞争意识。现在这个时代,大多数女性有权也有能力坚持自己的选择和判断,女性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不应该因为一夫一妻制而被否定和抹杀。

 

五、       当代一夫一妻制应当何去何从

 

我国实行现代一夫一妻制已有近70年。这种制度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如同上文所讨论的那样,一夫一妻制已经很难适应中国的现状。在面对日益变化的时代之时,一夫一妻制应当有其新的发展。

 

(一)   一夫多妻制是否可以引入

 

既然一夫一妻制有其无法适应中国发展的缺陷,那么是否可以将其变换为其他的婚姻制度呢?笔者将目光转向了与一夫一妻制对应的一夫多妻制度。一夫多妻制度之下,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多位妻子是合法的。就目前资料来看,明确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有:塞内加尔、乌干达、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喀麦隆等。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西亚和非洲。这些国家主要信仰都是伊斯兰教。

对于这些维持一夫多妻制的伊斯兰教国家,他们实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繁衍子孙、造成血亲的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生育男子,使之成为战斗力堡垒,奠定权力与强大的基础。

当然一夫多妻制也有其对于婚姻的限制,例如,阿拉伯国家允许娶四位妻子,那么赠予四位正妻的财产必须均等。而且,丈夫也必须平等对待她们,不能冷落其中任何一个人,这类规定维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在财产继承方面,丈夫的遗产,合法正妻可得三分之二,嫡长子可得三分之一。此外,正妻之外的婚姻被视为重婚,近亲相奸也被严禁,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一夫多妻制对于女性地位的维护。

一夫多妻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首先,可以起到慰藉弱者的作用。战乱的时候,许多妇女的丈夫或爱人可能会战死沙场,她们便会无人照顾和保护,她们和子女都绝了生活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每个男人只准娶一个妻子,那么数以百万计的女人只能惨淡一生无依无靠。而倘若她们心甘情愿做人的情妇,她不会得到法律上认可的权利,她的儿女也只能成为私生子从而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夫多妻制为这些女性创造了出路。其次,是对男性责任的强化。在实行一夫多妻制下的国家,丈夫对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们所生的子女都有着法定的照顾抚养义务。

一夫多妻制还有利于男性生育权的保护。众所周知,有些情况是妻室全无生养,而做丈夫的却很想有孩子。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如果太太没有生养,做丈夫的除了采取医疗手段之外再无其他办法,一旦失败,他就不得不接受没有子嗣的命运。在中国,生育权也不能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这就意味着男性的生育权并未得到足够的保障。但在一夫多妻制下,通过迎娶其他能够生育的妻子,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那么由此产生的各类悲剧便可避免。

一夫多妻制有利于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在一夫一妻制下,当婚姻触礁时,做丈夫的爱上了另外的女人。此时做妻子可能不希望离婚,她也许不再爱她的丈夫,但有可能由于缺乏经济独立性、维系家庭、子女的成长等原因而尽可能地容忍丈夫的行为。其他的女人也未必想要破坏男人的家庭。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人们自然会认识到一夫多妻制的好处,因为离婚或偷偷摸摸的养情妇都不是解决事情的好办法。

由此可见,实行一夫多妻制是有可能性的。诸多国家选择一夫多妻制,将其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优势,也并没有产生很差的社会影响,也与其国家的公序良俗相适应。

 

(二)   一夫一妻制向一夫多妻制度发展的畅想

 

既然国际上存在着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那么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中国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是值得一试的。中国古代曾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现在如果中国想要完成一夫一妻制向一夫多妻制转变,是有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对婚姻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限制。首先,对于妻子的人数应当加以限制,笔者认为应当是在一个合适的,不会对社会资源造成不利后果的前提下的3名妻子。

其次对于男子,应当给定一个划分标准,不是所有的都可以娶多名妻子。一方面,有过暴力性犯罪前科的,可以酌情不允许其娶多个妻子。笔者的出发点在于,这些有过暴力性犯罪的人,心理并不是完全的健康,他们很有可能实施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容易将多名女性至于在不安的环境下。另外酌情是指可以通过对之前犯罪的考察,由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心态和犯罪实施的客观环境予以酌情考虑。笔者认为,如果对此可以实施,为了以后有机会多娶妻子,青年及青少年的暴力性犯罪可能会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被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起诉并审查属实的人,不应该允许其娶多名妻子。根据心理学的调查,已经实施过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人,再次进行侵害的概率达80%以上,因此,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考虑。

另外,对于已经结婚的配偶之间,对于男性续娶妻子,应该征得所有配偶的同意。这是为了实现家庭生活的前提和保证。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应该允许其结婚。而各个妻子之间不应该有尊卑之分,不可以以各种名义对其他妻子进行人身财产侵害。被害人此时可以离婚,并要求对其进行伤害的其他妻子进行赔偿。

此外,还有对于违反婚姻制度的惩罚措施的变更。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如果一夫多妻制确立实施,即娶多名妻子如果得到肯定,那就已经是对重婚和人的本能的宽容,对于在此之后依然顶风而上的行为,就应当采取更严厉的处罚。对于对妻子不忠的行为,在之后的立法中也应该有所涉及,对这样的人应当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不但要有财产处罚,而且要有相适应的自由刑。并且,对于这个“不忠”认定,应做扩大的解释,严格谨慎进行。

 

(三)   一夫多妻制的实行不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夫多妻制的实行,一定会引起人们对于该制度对社会风气以及道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担忧。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笔者有一下观点:

 

1  对于会引发近亲结婚的担忧

 

从传统一夫一妻制考虑,有人认为,实行一夫多妻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近亲结婚的概率,是不利于遗传发展。但是笔者认为,在关于近亲结婚是否会容易引发遗传性疾病重新被质疑的情况下,这个担忧是多余的。

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的专家艾伦教授通过对11个国家研究得出结论说:“在西方文化中,有一种普遍的观念,表兄妹婚姻导致遗传悲剧,然而大量事实证明这一观念是错误的。亲表兄妹也能生出健康宝宝”。他们发现非近亲夫妇生出畸形婴儿的机率是2%,而近亲夫妇生出畸形婴儿的机率只不过增加到4%而已。他还发现,近亲夫妇所生婴儿死亡率仅为1.2%,这一结论刚好与他在2002年的研究相吻合:亲表兄妹结婚生出畸形婴儿的机率不到3%

既然关于近亲结婚是否真的有危害仍在探索,那么笔者认为这并不构成非常大的威胁。

 

2  对于可能社会不安定的担忧

 

很多人担心不实行一夫一妻制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由于少数男性有可能霸占女性资源。笔者认为这样的想法没有实例可靠性。

一方面纵观中国的历史,在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时期,也鲜有出现因“娶不到老婆”而引发的起义等反动行为。另一方面,一个人在其具有经济、社会能力能娶得多名妻妾时,也并不必然会无限制进行对女性资源占有。一方面对于男性来说,允许一夫多妻(妾),并不是在允许其无限制的娶妻。加上娶妻成本本身也是极高的,也不可能会出现绝大数人,对女性资源的恶性占有。

 

3  关于道德上对于忠诚的认定,引发民众对道德风气的隐忧

 

一夫多妻本来就是给婚姻制度的一个宽限,这个宽限就是由原来的必须对一名妻子的忠诚,变成对多名的忠诚。笔者认为这是不矛盾的,因为这里的忠诚本来就已经上升为对家庭的责任而不单单是对个人。而当这个制度真正得到确立时,就会使得忠诚更着重展示在对整个家庭的范畴,对妻子的范畴,而不是单单对某个人的尽心尽责。

当然,无论是一夫一妻制的继续还是向一夫多妻制的变革,其前提就是要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思想道德的变化,因而,对于一夫一妻制向一夫多妻的转变依然是一个漫长而谨慎的过程。只有在充分考虑到每种制度的利弊和其与现代社会的适应状况,才能使之真正的成为为民众服务的制度,成为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的制度。

 

六、       结束语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由群婚制、对偶婚制发展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制,无论其优劣,都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尽管一夫一妻制在当今社会中的质疑越来越多,多到引起我们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思考它未来的发展方式和必要性,但是它的改革和发展仍然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一夫一妻制只有真正地完善,变得更加的合情合理才能更顺应时代的要求,进而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原:《一夫一妻制危机》,《南方周刊》,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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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迎秀:《论“一夫同日娶二妻”行为之定性》,《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4] 孙忠贵:《恩格斯婚姻观简析及现实思考——以一夫一妻制家庭为视角》,《科教导刊》,2010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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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尹春海:《重婚的法律制度》,《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

[7] 秦昭:《一夫一妻并非人类本能》, 《科学大观园》,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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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祥然,法学学士,实习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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