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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昱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系列解读(一)

2014-12-01

题记

为切实提高福建省金融纠纷案件司法效率,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闽高法[2014]46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金融案件立案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金融案件保全和执行等五个方面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作为在福建省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享有盛誉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近年来承办了福建省各家金融机构大量的诉讼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据不完全统计,君立所目前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等。

值此福建省高院《意见》出台之际,君立所部分金融事务专业律师围绕《意见》的亮点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将陆续推出对《意见》的系列解读。藉此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福建省金融案件审理的新动态、新特点,以更好地服务福建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系列解读(一)主要介绍金融案件送达诉讼文书的新特点并提出若干实务操作建议。

【亮点摘要】

《意见》第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相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及“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各级法院要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送达方式,在审理、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送达、留置送达等速度快效率高的送达方式,想方设法缩短送达期间,提高送达效率。

《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就送达地址及效力作出明确约定,或债务人、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出具内容明确的送达确认书,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法以该确认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亮点分析】

在本所前期办理的大量金融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故意“玩失踪”导致难以及时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而此前福建各地法院立案受理后一般通过邮寄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但绝大部分邮件因无人签收或拒收而不得不进入公告送达程序。而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期为60。因此大量案件在起诉、宣判乃至执行等各个阶段上因多次公告送达问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债权的回收进程及不良资产核销处置速度。

2012年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87针对诉讼文书送达做出如下新增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在福建省高院《意见》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早已确立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新类型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制度。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将“受送达人同意”作为适用该类型送达方式的前置条件,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对如何认定何种情况下纳入“受送达人同意”范畴意见不一,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采用上述新类型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少之又少。近年来,也有部分地方法院通过司法文件的形式认可当事人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的效力,例如2013年7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认可,有关法院向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的,即视为送达”。但福建省此前并未通过司法文件的形式认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本次福建省高院《意见》针对金融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各级法院要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送达、留置送达等速度快效率高的送达方式。二是首次建立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规定金融案件当事人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各级法院可依法确认该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实操建议】

鉴于福建省高院《意见》已明确认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因此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意见》精神,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并完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以加快诉讼进程。本所在业务实践中注意到:各家金融机构在相关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等格式文本中虽通常都有约定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但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关送达约定主要集中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文件往来的方式及效力的界定,对于日后发生诉讼的送达方式及效力并未进行规范。为避免日后疑义,本所建议各家金融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福建省高院《意见》精神尽快完善相关格式合同条款,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增加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以便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与送达方式进行进一步明确确认。

为规范相关表述,本所整理并完善如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示范条款”供各家金融机构在实务操作中参考选用: 

【填写对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确认下列地址和方式作为编号为   的《【填写相关合同名称】》项下银行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担保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及非诉案件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听证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仲裁案件、非诉案件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如下:

1、收件人:      ;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确认同意以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传真接收,号码        ; □电子邮件,邮件地址: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

上述法律文书以上述确认同意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或非诉案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填写对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并与本行重新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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