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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顺梅:关于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法律程序 ——以福建省为例

2015-04-28

参考法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一、内部决策

境内企业应当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及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拟设立境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投入资金的总额、设立的地点等,并授权有关人员着手办理。

二、商务厅备案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情形下,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属于备案管理的,需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商务厅备案的具体办事流程为,登入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将文件提交市外经贸局,最后到省商务厅领取备案通知书。具体境外投资备案程序请到按照福建省商务厅的要求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有关表格下载事宜请参照网站①。

三、省发改委备案

《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第九条,“由省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企业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网站②)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可以纸质文件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办理原则一: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

附:网站信息:

①http://www.fiet.gov.cn/zxbs/ztfw/glfwsx/201501/t20150122_144402.htm

②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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